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 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 扶助的,为一等: 1. 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遣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 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 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