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大型客货车和营运车要解体
防止“带病”车上路,是从源头上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多方面对此作出规定。
首先,对机动车实行准入制度。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除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新车外,其他机动车申请登记时,应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
其次,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上路行驶。为了防止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重新投入使用,本法规定上述车辆应当在交管部门监督下解体。
对驾驶、生产、出售报废车的违法行为,本法规定要严厉处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成品及配件,可处非法产值三倍至五倍罚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应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机动车也要收缴并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