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现行三者险性质之澄清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现行三者险虽然不是纯强制险,但也决不是单纯的商业险,而是一种“强制商业险”。
十几年来,这种“强制商业险”一直被政府部门、立法机关和绝大多数公众认为就是强制险,而且也一直被政府相关部门当作强制险来推广和运行。
因此,现行三者险可以被认为是“有中国特色的强制险”,或者被称为“地方强制险”。笔者综合考量,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强制险”更为妥当,比起单纯的商业险或者强制险,它一直给保险公司带来了额外的利润。
把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强制险”与单纯的“强制险”相比较,就运营模式而言,两者参保率和成本相差不多;就保险条款而言,后者的赔付几率虽然会大于前者,但前者有利润空间而后者几乎没有。综合言之,应当是相差不多,加之保险公司通过十几年利用此种“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强制险”所获取的超额利润。所以,当强制三者险没有出台之时,用各地现行的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强制险”暂代,应无大碍。更重要的是,各地政府强制推广和实行这种“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强制险”,是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分散车祸损失、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这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立法实行强制三者险,在规范目的上并无区别。
被保险公司们认可的“真正的”强制三者险正在制定之中,迟迟难以出台,但它终会出台。立法机关可以等待,行政和司法机关可以等待,保险公司们也可以并且更希望等待。但是车祸事故却不会消失,受害人苦等赔偿,备受煎熬;车主们为要独自承担骤然加重的责任而担惊受怕,惶恐不已;而保险公司则拿着已经获取的超额利润,还在声嘶力竭的争辩“现行三者险不是强制险”。如果必定有一方要为法制的进步作出牺牲,那么选择谁相信自有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