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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强制保险的规制

大律师网 2019-08-09    人已阅读
导读:【强制保险】商业性强制保险的规制 强制缔约 1.缔约强制的表现形式。商业性强制保险的缔约强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无承保的义务。这是一种单方面的强制,投保人必须参加保险,而作为对方当

【强制保险】商业性强制保险的规制

强制缔约

1.缔约强制的表现形式。商业性强制保险的缔约强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无承保的义务。这是一种单方面的强制,投保人必须参加保险,而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保险人依然享有缔约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承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责任强制保险、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住房贷款强制保险等均是如此。二是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也有承保的义务。这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缔约上的强制,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保险公司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般属于这种情况。由于保险人有承保的义务,保险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可理解为默示承诺,保险合同得以成立

2.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后果。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后果,可从两个方面加以阐析:

公法上的责任。商业性强制保险是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推行某一社会政策,当事人拒不投保或承保,将会受到公法的制裁。比如,国家旅游局2001年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21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私法上的责任。投保人违反强制投保义务与保险人违反强制承保义务在私法上有所不同。

法律要求投保人参加强制保险是为了保护潜在的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即使投保人不投保,保险人也无权以投保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为由主张其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就受害人而言,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潜在的受害人是不确定的第三人,那么投保人不履行投保义务,潜在的受害人在实际上不可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潜在的受害人是确定的,那么当投保人不履行投保义务时,潜在的受害人就有权要求投保人参加保险,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其执行。

倘若是保险人拒绝履行强制承保义务,那么作为相对方的投保人便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保险合同,致使投保人因而受到损害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金额。在商业性强制保险中,法律通常会对当事人投保的保险金额设定一个最低限额。例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9/2003号行政法规第3条规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为澳门币200万元。

法律明确规定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凭借最低限额的设定,以免投保人通过投保低额保险来规避其投保责任,致使保护受害第三人的立法目的落空;二是商业性强制保险“仅在对受害大众提供最基本之保护,非在提供完全的及充分的保护,只是在法定金额范围内实行强制保险,超过法定金额的部分,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以此节省投保人的保费支出,减轻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保险费率由市场决定,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谈判与约定。而对于强制保险来说,实际上是强迫投保人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为避免强制保险的推行对投保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防止保险公司借机提升保险费率,法律一般对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或保险费率的确定直接予以干预。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例》第6条直接规定保险费为基本票价之2%。

3.保险责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若其系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应自负其疚,不在责任保险之责任范围,然而,商业性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责任保险,其主旨在于确保受害第三人获取保障,“没有理由让受害人从承保人处受偿的权利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行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即使被保险人故意加害于他人,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维持

每一种商业性强制保险,皆在于推行一定的社会政策,因而应尽量维持强制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动辄可以解除、终止保险合同,那么强制保险合同的强制性就大打折扣,它所欲推行的社会政策也注定难以实现。由此,在商业性强制保险中,投保人或保险人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了严格限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契约。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保险人不得终止保险契约:一、要保人违反第十七条之据实说明义务。二、要保人未依约定交付保险费。”

索赔

根据责任保险的一般法理,受害人只能请求被保险人予以赔偿,而无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支付能力,或者故意推诿拖延,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很可能无法得到满足。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商业性强制保险中,法律通常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也即可以不经过被保险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从而简化给付关系,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补偿。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第931条第4款规定:“如果致人损害责任风险是因强制保险而投保,以及在法律或者此种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受益人有权以保险金为限直接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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