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05年,沙县法院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分别为16件、22件、44件,逞大幅上升趋势。经分析,上升原因主要有:一是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该类案件赔偿标准大幅提高,导致该类案件庭外协商解决难度加大,受害人选择诉讼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小车大量进入私人家庭,由于驾驶技术及交通意识等方面原因,交通事故大量发生,由此导致案件大幅上升。该院反映审理此类案件存在难点:一是对城镇、农村居民应以何种标准来确定,是以户籍所在地,还是以经常居住地,还是以户口的性质来确定特别是户籍在农村,长期居住在城镇的人员如何确定标准二是国务院强制第三者责险出台前,现行第三者险是否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及保险公司承担的限额如何确定三是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是作为第三人,还是被告上述问题导致各地法院、不同法官的不同理解,增加了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同时也导致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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