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多年积蓄为儿买房 儿子离婚房子属谁?

大律师网 2019-08-16    人已阅读
导读:按《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故事经过张伯的儿子阿明于2001年与阿菊结婚,在结婚前阿明通过银行按揭买了一套三房单位,首期及二期楼款是由阿明用多年积蓄和父母资助来支付的,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故事经过

  张伯的儿子阿明于2001年与阿菊结婚,在结婚前阿明通过银行按揭买了一套三房单位,首期及二期楼款是由阿明用多年积蓄和父母资助来支付的,其余为逐月还贷,阿明的太太阿菊并未出一元钱支付房款。而且在结婚后,阿菊与其父母、妹妹及妹妹的男友共五人挤入了新居,共同居住了两年多,目前双方感情破裂,女方提出离婚,是否说房子的一半是阿明太太的呢
  不仅如此,14年前张伯及老伴曾用港币在天河体育东横街买了一套两房两厅单位,当时《房产证》是写其儿子的名字,但实际上一直是张伯及老伴两人长期居住。此次儿子两口子闹离婚,儿媳妇阿菊提出该套房子也应该分割,究竟这两套房子应该分割吗如何分割
  律师意见
  中原地产法律部的专业人士表示,以上案例涉及到的是婚前财产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鉴于以上案例的情况,如果阿明与阿菊对上述两件不动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那么张伯现在住的天河体育东横街的物业为阿明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而阿明与阿菊为筹备结婚所买的住房,如果阿明有证据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阿明没有证据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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