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赔损失,吴的母亲和妻儿以唐先生未及时报警拖延抢救时间,致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提出要求唐先生赔偿抢救费1590.80元、死亡赔偿金413360元、丧葬费147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5716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500元、住宿费5400元、交通费1959元、物损费600元等共计70万余元的诉请。
经查,肇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诉讼中,唐先生对吴某家属所受损失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均无异议,对物损费600元则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本起事故因吴某负全部责任,故唐先生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数额的认定,其中物损费按600元计算尚属合理,予以认定,其余损失按吴某家属所述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