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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在谁

大律师网 2019-09-01    人已阅读
导读: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

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总结:一般应当是由劳动者提出加班的初步事实及本人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证明员工的考勤记录及加班费已经足额发放的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于考勤记录基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必须保存两年的记录,否则视为用人单位举证不利,总之案件应当倾向于更多的让用人单位举证,否则劳动者的诉求很难得到实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加班费的请求也只支持两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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