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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大律师网 2019-09-16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属于高危作业,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属于高危作业,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可以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 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http:///info/jiaotong/jtlawdljtaqf/2009071534309.html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http:///info/jiaotong/jtzrrd/2009021133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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