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离婚案件的房产分配往往争议不休,尤其是是房屋不断升值,谁都想要。法官让双方在开庭时当庭竞价,价高者得,从而解决了此类纠纷。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房产纠纷及纠纷解决办法。
案例:赵某与同事张某结婚,婚前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增长,双方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长期冷战。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位于华清嘉园的商品房究竟归谁争吵不休。毕竟在现在房地产过热的情形下,隔几天房屋价格就可能涨不少。
由于该房屋是赵某夫妇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应为双方共有。离婚案开庭审理时,赵某夫妇均要求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其所有,结果一审法院以照顾妇女为由将该房屋判归张某所有。二审中,一中院法官组织赵某夫妇对该套房屋当庭进行竞价,经双方自愿相互竞价,赵某最终以优于张某的出价胜出,他的出价是自行偿还30多万元贷款,再向张某支付近40万元房屋补偿款,这一出价已远高于该套房屋原有价值。法官介绍说,这种竞价的形式与过程合法,且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所以法院最终在终审中将该套房屋判归在竞价中出价优越的赵某,并由赵某承担其承诺的条件。
离婚房产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在按揭贷款购房过程中存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付清首付款并在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就申请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就告终结。购房者此时已经取得所有权,只是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产上设定了抵押权,使得购房者行使所有权时受到了限制;购房者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者与银行因贷款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所购房产所有权的归属。
当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并最终走向法庭进行离婚诉讼时,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由于其价值高,用途大,而往往成为双方主要争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不能解决法官公正处理该类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面对该类争议,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处理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