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笔者注意到一些女士,甚至一些法学界人士对第十条大加指责,或者认为其倾向强者,或者认为其违反国家诸多法律条文。对于普通女性,在没有认真研究法律的基础上,对该条款大加指责,还可以宽恕,但自谓护法或知法的人士对该条内容大加指责,我不敢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