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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大律师网 2019-09-22    人已阅读
导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万盛区、、、、、、、綦江县、潼、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三、、、、、、、开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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