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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可列入离婚过错赔偿范围

大律师网 2019-09-27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某男与女甲系,两人关系不睦,时常发生口角,女甲怀疑某男有外遇。一日,女甲发现某男与女乙行为不轨,遂于次日深夜约好父、兄等人闯入女乙住处,恰巧某男与女乙同床而眠,双方发生冲突,致某男与女乙受伤。不久
案情:某男与女甲系,两人关系不睦,时常发生口角,女甲怀疑某男有外遇。一日,女甲发现某男与女乙行为不轨,遂于次日深夜约好父、兄等人闯入女乙住处,恰巧某男与女乙同床而眠,双方发生冲突,致某男与女乙受伤。不久,女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某男,另要求某男赔偿其金8000元。

分歧:审理中,对女甲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予以支持,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女甲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金额多少应酌情而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明确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内。因本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女甲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因为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来看,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婚外性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实践中,婚外性行为也往往是导致的主要因素之一,一方婚外性行为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痛苦,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自杀。在婚姻法修正案中,对因一方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法律只规范持续、稳定地达到同居程度的婚外性行为。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经不易,而要证明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谈何容易。只有将婚外性行为作为的情形之一,才可以将各种导致婚姻破裂的婚外性行为囊括其中,且方便了无过错方主张权利和进行举证,同时也更加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道德。笔者认为,应该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扩大解释,才能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张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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