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与村民签订合同,将敬老院5间闲置房屋和6000平米场地无偿提供给村民养殖特种山羊,后村民擅自在养殖场内搭建了五间简易瓦房用于居住、养殖山羊。合同期满后后,为方便老人居住,镇政府要求村民拆除自建的简易棚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简易棚,将堆放在敬老院内的杂物及所养山羊移走并赔偿场地使用费20000元。村民提出反诉,要求镇政府按现时市场价格折价补偿自己为养羊事业而建造的建筑物的经济损失。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某停止侵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简易棚,将堆放在敬老院内的杂物及所养山羊移走。同时判决驳回了镇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张某某的反诉请求。
2002年7月1日,安徽省明光市某镇政府为扶持特种山羊基地建设,将敬老院五间房屋和6000平米场地无偿提供给该镇某村村民张某某作为特种山羊养殖基地,使用年限为五年,双方签订了《敬老院房屋使用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开始在敬老院内养羊,另外自建了五间简易瓦房,四间作为羊圈,一间作为住房,但没有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
合同期满后,镇政府要求张某某拆除羊圈、交还场地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简易棚,将堆放在敬老院内的杂物及所养山羊移走,并要 某某赔偿镇政府场地使用费20000元。张某某则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镇政府按现时市场价格折价补偿自己为养羊事业而建造的建筑物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张某某未经批准在镇政府的敬老院内建房,在使用期满后拒不交还房屋、场地及拆除自建简易瓦房,侵犯了镇政府的合法权益,对镇政府要求张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简易棚,将堆放在敬老院内的杂物及所养山羊移走的诉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张某某赔偿场地使用费20000元的诉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张某某对其反诉请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