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巧用谈判技巧化解离婚纠纷案例

大律师网 2019-10-16    人已阅读
导读:2011年新年上班第一天,去所里的路上,接到的拜年电话,并且告诉我她已经顺利和丈夫。这是一个好消息,这个消息再次印证我实施的方案经过重重波折,最终收到了预期的效果,渴望开始新生活的女当事人在我的帮助下获得了

2011年新年上班第一天,去所里的路上,接到的拜年电话,并且告诉我她已经顺利和丈夫。这是一个好消息,这个消息再次印证我实施的方案经过重重波折,最终收到了预期的效果,渴望开始新生活的女当事人在我的帮助下获得了最理想的结果。

回想自己代理的很多女性离婚案件,后,大多都没有最后对簿公堂兵刀相见,而是通过协商谈判达成或双方协议离婚后撤诉。在我看来,这是离婚案件最理想的结局。有过婚姻的男女,肯定有过美好的情感才结合在一起,哪怕很短暂。男女之间最亲密的关系莫过于此,彼此婚姻交付一生,一定是因为情感中接纳了对方的某些部分,才会开始身心、财富全部混同的亲密合作。如果真走到对簿公堂那一步,所有美好都会瓦解,对自己的一生无疑是一个永远的伤疤,对孩子也是一种无法弥补的伤害。

每次接待离婚案的女当事人,看到最多的就是眼泪,委屈、伤害、折磨、虐待,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故事,常常让我想起张爱玲在《茉莉香片》里描写的遭受不幸婚姻的冯碧落:“她不是笼子里的鸟。笼子里的鸟,开了笼,还会飞出来。她是绣在屏风上的鸟——悒郁的紫色缎子屏风上,织金云朵里的鸟。年深月久了,羽毛暗了,霉了,给虫蛀了,死也还死在屏风上。”有幸的是,在现代社会,这些不幸的妇女都知道要挣脱束缚的鸟笼,飞出去,开始新的生活。与其抑郁着在笼子里承受一生的困境,不如飞出去获得一个自由身。每每看到当事人绝望的眼泪,我就希望能够很好地帮助她们飞出笼子。

一般离婚案件,当事人求助律师,无外乎两种情形:一种是想借助律师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更多的财产或者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一种就是自己穷尽了所有办法都无法说服对方协议离婚,达到离婚目的。而离婚案件又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很多涉及感情问题和亲情关系,法律规则事实上是无法调整的。

佛家有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每次代理之前,我会很严肃地问“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如果有,还是抛弃前嫌,化解矛盾。”,只有在当事人很肯定地回复绝无可能时,我才接受代理。此时的婚姻在当事人心里已是受苦受难,忍无可忍,而且再无他法持续这种生活,那么,离婚就是一种解脱,而最后的救济方式就是提起诉讼,这时,律师的帮助无疑是一种救赎。

但是,诉讼本身绝对不是解决的最佳途径,诉讼只是最后一种手段,其中的关键应该是诉讼前和诉讼中的谈判过程。这期间,律师通过其法律技能和人际交往能力来打破僵局,化解分歧,解决问题。正如美国律师X.M.弗拉斯科纳在《法律职业就是谈判》一书中所写的“律师的声望、自尊及收入都受到他们谈判能力的巨大影响,没有任何事比谈判更重要”,案件时,我就非常深刻地感受到谈判的重要性以及律师自身综合素养的不可缺失。

正如电话中拜年的这位女当事人,找我的时候她哭诉丈夫自从发现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后,就开始隐藏家中的财产和收入,刻意疏远和防备女当事人,治疗两年没有效果后性格越来越孤僻,开始出现暴力倾向,既不愿好好过日子,又坚决不同意离婚。仔细了解了这桩婚姻的来由后,我分析这位丈夫有很严重的自卑心理,而且没有生育能力关系到男性的自尊和隐私,如果按照女当事人的急切要求马上提起离婚诉讼,很可能会使矛盾恶化,不仅难以达到离婚目的,甚至可能发生可怕后果。于是,在交代女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的同时,我提出了诉讼前的谈判方案。这个谈判不是由律师去谈,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谈。律师所要做的就是告诉当事人如何谈判,提出哪些要点,解决哪些问题,以何种方式和态度进行谈判。当事人按照我的思路进行了第一轮谈判,虽然没有成功,但是,已经很明显地消除了这位丈夫的敌意,让他明白女当事人诉诸法院实在是迫不得已,女方已经非常充分地考虑和尊重了双方曾经有过的感情,此时起诉的女方,是一名无奈的弱者。起诉后,这位丈夫果然很坚决,坚决不肯签收,也无法找到本人,致使半个多月法律文书无法。这时,我交代当事人进行第二轮谈判,同时要求法院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这位不肯现身的丈夫谈判中终于有所松动,提出离婚可以,但要求女方赔钱。而此时的女方为了离婚其实已经放弃全部财产,无法再有金钱补偿。有了这个基础,我开始在电话里与这位不肯现身的丈夫进行第三轮谈判。极度的孤僻和自卑使他的语气和态度极为恶劣,除了提到不可能去法院外,甚至提到要用黑社会毁掉女方,而最后提出,要女方自己来谈,其他人不能介入。这就是症结所在,他害怕别人知道,他害怕到法院、他自卑、固执、不知如何是好我再次交代当事人心平气和地与这位丈夫做最后一次谈判,终于达到预期的效果。

这只是其中一例,有些案件甚至没有起诉就解决了,所通过的方式也是谈判。在当事人看来,谈判也许很轻松,其实,这是最佳的途径,也是律师的最高技能。通过一种平和的方式达到解决纠纷的理想的结果,远远胜过诉讼所带来的人、财、物的损耗和情感上的伤害。只是希望,当事人离婚所要追寻的是幸福和自由。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