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张某一案,本律师担任薛某的,成功维护了薛某的合法权益,判决结果令委托人满意。
薛某与张某于2004年10月认识,2005年5月办理登记,育有婚生儿子张某某。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张某对家庭缺乏关心、疏于照顾。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的,遂提起。
庭前本律师指导原告多方面收集双方感情破裂以及孩子由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证据。在庭审时着力围绕上述两点进行辩论。一审判决:
一、准予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张某某有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在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张某某年满18周岁止。
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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