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延续该行政许可。
不予延续的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气象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申请人、气象局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