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法律对值班并未作具体规定。值班和加班确实存在相同的地方:
第一,二者均是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本单位的工作,即二者所占用的时间都是非正常工作的时间。例如,既存在夜间加班的情况,也存在夜间值班的情况;节假日亦是如此,既有节假日加班,也有节假日值班。
第二,二者都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需要劳动者履行单位职责。也就是说,一方面无论是值班还是加班,都不是劳动者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必须经过单位安排,体现单位的意志;另一方面不管是值班还是加班,均需要由劳动者履行一定的单位职责,而不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个人目的。
因延长劳动时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仲裁予以处理。但须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协商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不能拒绝:
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⒉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⒊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⒋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⒌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⒍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