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如果该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见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2000年3月10日辽劳社转字[20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