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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9-10-23    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可支配性收入11285.52   2、农村人均纯收入4190
2008年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可支配性收入11285.52


  2、农村人均纯收入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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