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劳动改造的罪犯; 劳动教养人员; 收容审查人员; 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