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因感情不和闹,男方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离婚时女方可否要求分割
案情简介:
:王某,女,住乌鲁木齐市。
:屠某,男,住乌鲁木齐市。
2002年10月,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随后,屠先生货物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一年后,屠某与王某,当时这套住房已升值到4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2005年11月,屠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房子市值已达60万元。双方谈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妻子认为,该房屋除去15万首付款及屠某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款外,其余部分应属于,即60万-15万-5万=40万元,并要求对这部分进行分割。屠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2005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分割房产。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在结婚前贷款买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屋应为被告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离婚时分割。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升值部分如何分割
律师认为: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屠先生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达成新的约定,当不再存续时,王某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返还。根据的登记公示效力,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屠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