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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后,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大律师网 2019-10-28    人已阅读
导读:网友问:2011年实行后,如何计算答: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

网友问:2011年实行后,如何计算

答: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

6.32×150%=9.48元/小时;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

6.32×200%=12.64元/小时;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

6.32×300%=18.96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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