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主张赔偿的项目、数额及依据
一.医疗费:34110.90元
二.后续治疗费:1987.97元,233.5元
三.误工费:16320元,40元×408天
四.护理费:12050元
1,住院期间:50元×74天=3700元。
2,出院至评残之日前:25元×408天=6120元。
五.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元×74天=1110元
六.营养费:15元×408天=6120元
七.残疾赔偿金:3801.8元×20年=76036元。
八.后期护理费:25.81元×365天×20年=188413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用:1200元/辆×30年/每十年更换一次=4800元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38053元
1父,李福荣,11年,4个抚养人,计6862元
2母,王桂荣,10年,4个抚养人,计6238
3女,李京晶,3年,2个抚养人,计3743元
4女,李京蕊,17年,2个抚养人,计21210
十一.交通费:1381.7元
十二.伤残鉴定费:700元
十三.复印费:28元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计411344元
被告已经支付11100元。
共计400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