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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山东省及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2008年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4元;人均消费支出1499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509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03元。全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22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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