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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应如何确定?

大律师网 2019-11-09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2月8日以法交函字第11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指出: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8〕第294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根据民法通则第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2月8日以法交函字第11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指出: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8〕第294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我院法发〔1988〕6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六条,水路货物运输中的索赔期,应按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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