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归并工资性津贴补贴
(一) 简化归并后的津贴、补贴,统称综合价格补贴。
1. 简化归并后的\ 综合价格补贴\ 总额,驻(原市内五区)企业,男职工每月127元,女职工每月129元;驻各县级市和其他各区企业,按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2. 房租补贴、中、夜班津贴、78年粮食补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艰苦岗位津贴、年功工资等,不包括在综合价格补贴范围内,仍单列发放。
(二) 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市政府青政办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纳入岗位技能工资的部分,应从职工工资表综合价格补贴栏中相应扣除。
今后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仍可按青政办发[199]32号文件规定,将综合价格补贴中的部分补贴额核入岗位技能工资增量。
(三) 简化归并后的\ 综合价格补贴\ 原列支渠道不变。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规定时,综合价格补贴随之作相应调整。
(四) 本通知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参见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简化归并企业职工工资性津贴、补贴的通知》(1995年4月30日 青劳[199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