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六残”人员个税减征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在全国正式施行。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同时,新政策规定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政规定,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一是对残疾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残疾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