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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性质

大律师网 2019-11-14    人已阅读
导读:行政许可的性质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
行政许可的性质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

  行政许可的性质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审批)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禁制,还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解禁

  1.两种观点

  (1)禁制说

  市场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主体,在其原本意义上是自由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私法的意思自治。

  而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国家对这些活动的自由施加了限制,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干预,私人本来可以自由从事的活动、实施的行为,都要得到国家的代表——行政机关的允许。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公法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就是私法公法化的现象。

  (2)解禁说

  市场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主体,的确有其自由活动的空间,但自由不是绝对的,即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也要受到“不得侵犯他人同等自由”的律令的限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连带性日益增强,自由受到的限制也就越来越多。这些限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有很多,既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契约缔结、履行需要遵循的规则,而不完全是意思自治,也有国家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加强对传统私法领域的监督和规制。但是,国家并非是无限干预,只要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符合某些条件,行政机关应其请求就可以以行政许可的方式给其解禁。所以,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解除禁制,恢复行政相对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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