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民享受的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应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执行,即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详见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的函》的通知(2000年2月22日 津劳办[2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