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化名)诉称:2002年8月与马伟(化名)登记,2008年9月,马伟以性格不和,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双方协议离婚。同年12月份,马伟与其现任妻子结婚,并于次年2月生育一子,由此证明,被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就与现任妻子同居导致其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此,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
意见:本案从双方离婚,被告结婚及生子的时间可以判定,其现任妻子怀孕时间处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否认其现妻子所生之子与其没有关系的情况下,拒绝做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之规定,应由被告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根据我国《》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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