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机构名称需经市州司法局向省厅预先核准;机构住所要求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包括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等;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省级以上贫困县不得少于20万元,其他县不得少于30万,设区的市不少于50万元;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