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女)与常某(男),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登记,婚后生一子。起初感情融洽,双方同心协力,家庭事业有成。常某后借口工作忙时常夜不归宿,开始伊某认为丈夫真是工作忙,没有计较。后一次意外发现丈夫与一妙龄女郎一起,关系有些爱暧。双方为此大闹了一场,经亲友劝解,双方各好。同时,常某也书:每天晚上十一点前回家陪妻子,否则,违反一次付伊某二千元。一段时间内,常某能按时回家,可后来,时有晚点或不归发生,但每次都写条给伊某。2008年8月,伊某无法忍受常某的行为,提出之诉,要求平分割共同财产,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给付。常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伊某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及空床费没有法律依据。本人伊某,力主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忠实和同居的义务。法院据此,判决常某支付伊某“空床费”十一次,共计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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