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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大律师网 2019-12-13    人已阅读
导读: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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