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 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 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5、 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又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的征收标准为:
多生一胎的按二倍至四倍征收;
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非婚生子女入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父或母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3、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