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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结事实婚且生育子女后又与其他人结法律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

大律师网 2019-12-23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张女与王男于2000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生了一小孩。2003年二人因吵架,张女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王男即与另一妇女登记。2005年1月张女向法院提起,要求追究王男的。在

案情:

张女与王男于2000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生了一小孩。2003年二人因吵架,张女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王男即与另一妇女登记。2005年1月张女向法院提起,要求追究王男的。

在处理本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男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我国《》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刘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所以按刑法的规定对刘定罪处罚,但考虑到后婚的合法性,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男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男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

从重婚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显然,就主观而言,重婚犯罪是,本文不再赘述。就主体而言, 自己有配偶 或 明知他人有配偶 是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结合《》(2001年4月修正)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求的,在案件受理前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无效。 等规定,不难得出结论:1994 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结婚的人,不能称之为 有配偶的人 。就本案而言,刘男与王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补登记,未领取结婚证,所以刘男与王女之间根本没有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相互间并不互为配偶。刘男并非 自己有配偶 的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从重婚罪的客体方面看。同居关系不能成为重婚罪的直接客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依法予以解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解释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 同居关系 有悖立法精神,欠缺存在的合法性。自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尚未得到认可,立法者更无需将其作为重婚犯罪的客体,用严厉的刑罚加以保护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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