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股票时如何分割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朝阳律师 北京海淀律师 北京东城律师 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昌平律师 北京通州律师 北京宣武律师 北京崇文律师 北京石景山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大兴律师
北京的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继续炒股。我现准备与妻子王某离婚,该股票已增值为35万元,这35万元股票主要是的增值,王某并未付出劳动,此35万元能否全部作为我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取得的,就应当属于。从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你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投入的10万元股本在婚前曾亏损了多少或曾盈利了多少,婚后是否再次投入,25万元的股票增值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现已无法区分。如果,你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那么,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众所周知,股市有风险。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于某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可以从该笔股金中划出10万元作为于某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享。
李顺涛律师:13436666269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朝阳律师 北京海淀律师 北京东城律师 北京西城律师 北京昌平律师 北京通州律师 北京宣武律师 北京崇文律师 北京石景山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大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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