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香与丈夫卓某后,感情一直不好,黄梅香怀疑卓某有外遇,便想离婚,但卓某外出打工不回家,家里只有黄梅香和其公公卓振友一起生活。因为黄梅香在家好吃懒做,其公公卓振友为此讲过她几次,并要赶黄梅香走,黄梅香因此不满,并经常扬言要放火烧房子。2004年5月20日上午,卓振友叫黄梅香去花生地里拔草,黄梅香不同意去,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后黄梅香趁卓振友在厨房做早饭的机会,将自己卧室内大衣橱里的衣物点燃。不久,卓振友在厨房闻到焦味,赶紧提水将火扑灭。
2004年6月7日晚上9时许,黄梅香因丈夫卓某一直没有回来办离婚手续,心里窝火,便从厨房拿到一盒火柴,爬上自己卧室的阁楼,将阁楼上堆放的竹制烟褡子点燃,致使卧室内的彩电、大衣橱、电风扇、床上用品等物品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2元。
法庭上,黄梅香以放火烧自己的房子无罪为由,要求当庭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梅香因家庭矛盾故意纵火焚烧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经查,被告人放火的房屋,与周围邻居房屋相距不远,与最近的邻居屋檐仅30厘米,被告人的放火行为,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