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南康女子为离婚两次自烧房屋

大律师网 2019-12-26    人已阅读
导读:因与丈夫感情不好,黄梅香要求与丈夫,但丈夫却一直在外打工未归,心中窝火的黄梅香便两次点燃家中衣物,引发火灾。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以判处人黄梅香有期徒刑四年。 黄梅香与丈夫卓某后,感情一直不好,黄梅
因与丈夫感情不好,黄梅香要求与丈夫,但丈夫却一直在外打工未归,心中窝火的黄梅香便两次点燃家中衣物,引发火灾。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以判处人黄梅香有期徒刑四年。

黄梅香与丈夫卓某后,感情一直不好,黄梅香怀疑卓某有外遇,便想离婚,但卓某外出打工不回家,家里只有黄梅香和其公公卓振友一起生活。因为黄梅香在家好吃懒做,其公公卓振友为此讲过她几次,并要赶黄梅香走,黄梅香因此不满,并经常扬言要放火烧房子。2004年5月20日上午,卓振友叫黄梅香去花生地里拔草,黄梅香不同意去,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后黄梅香趁卓振友在厨房做早饭的机会,将自己卧室内大衣橱里的衣物点燃。不久,卓振友在厨房闻到焦味,赶紧提水将火扑灭。

2004年6月7日晚上9时许,黄梅香因丈夫卓某一直没有回来办离婚手续,心里窝火,便从厨房拿到一盒火柴,爬上自己卧室的阁楼,将阁楼上堆放的竹制烟褡子点燃,致使卧室内的彩电、大衣橱、电风扇、床上用品等物品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2元。

法庭上,黄梅香以放火烧自己的房子无罪为由,要求当庭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梅香因家庭矛盾故意纵火焚烧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经查,被告人放火的房屋,与周围邻居房屋相距不远,与最近的邻居屋檐仅30厘米,被告人的放火行为,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故作出上述判决。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