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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浪汉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截然不同的判决

大律师网 2020-01-01    人已阅读
导读:2004年12月以及2005年4月,江苏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全国第一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2006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

  

2004年12月以及2005年4月,江苏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全国第一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2006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但直到12月19日,法院才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而在2010年2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同样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撞死一个流浪汉所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该案中原告同样是当地的民政局,但判决结果却和高淳县法院的结果截然不同:镇海法院判决被告方向“无名氏”赔偿共计52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余元,另外47万余元由客车司机毛伟平按事故责任赔偿60%,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计33万余元的赔偿金由镇海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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