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事人而言,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它为当事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请求法院裁判的义务。这是双方当事人最基本的义务。(2)、履行裁决的义务。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已同意将争议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默示地承担了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履行裁决的义务是仲裁协议为当事人设立的主要义务之一。(3)、附随义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遵守仲裁协议约定的程序。
2、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来讲,一方面,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他们受理案件、行使管辖权、作出裁决的依据;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以及仲裁庭的权限受到当事人仲裁协议的限制;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当事人关于仲裁程序的约定。
3、对于法院来说,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的这项效力,对于仲裁制度非常重要。
4、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有关仲裁程序的依据。整个仲裁程序,自始至终都必须依照仲裁协议的规定进行。仲裁协议也是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仲裁协议是各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和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该裁决,需要提交有效的仲裁协议。同时,反对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有权以仲裁协议无效、不存在和无法执行为由,要求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笔者认为,从上述可见,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是确立、保障仲裁管辖权,构成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法院三者关系的枢纽。首先,从积极的方面肯定,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即取得合法的管辖权。其次,又从否定方面限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解决相关争议,法院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所提出的起诉,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放弃仲裁协议,从而对仲裁管辖权的取得及行使予以保证。最后,仲裁裁决作出后,如一方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及其他法定条件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从而保障仲裁管辖权的最终实现,又监督仲裁管辖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畴。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几乎等同于仲裁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