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玉谋,女,中国公民。
:游世安,男,美国公民。
美国公民游世安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海南观光旅游,在此与原告中国公民张玉谋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游世安在海南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美国。1991年7月17日,游世安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海南,与张玉谋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海口市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张玉谋拒绝与游世安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张玉谋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院,要求与游世安。游世安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购置的放像机一部归其所有。张玉谋对此表示同意。
理由及结果:
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甚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双方结婚仪7天,女方便提出离婚,男方也认为夫妻间毫无感情可言,表示同意离婚。这种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5、86条之规定,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后购置的放像机一部归游世安所可;三、诉讼费由游世安负担。
注:
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木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接向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本案又属涉外离婚诉讼,故具有诉讼的意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中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标准,即为该法第25条所规定的原则。凡夫妻感情破裂的,即应调解或判决离婚。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