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评定时间: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3个月以后进行,不同的伤情时间不同,参考时间如下:肌体或组织器官缺失,临床治愈后即可进行评残。
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6个月至1年后可进行评残。
颅脑及耳、眼损伤致听觉或视觉功能障碍,经治疗3个月至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
颅脑及神经系统损伤所致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6个月后进行评残。
面部瘢痕形成,影响面容的,经治疗3个月后可进行评残。
骨关节损伤,影响躯体负重或肢体运动功能的,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
2、评定程序:
①到交警部门填写申请书或委托书,由办案人员签字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②准备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各种检查、化验单、影象学资料等,验伤单等;
③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第二项中的材料到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并缴纳鉴定费
④司法鉴定机构在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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