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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级伤残情形

大律师网 2020-01-21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三级伤残情形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

  交通事故三级伤残情形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

  f)偏瘫或截瘫;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

  b)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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