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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农民生产资料 真诚悔罪从轻处罚

大律师网 2020-02-15    人已阅读
导读:3月31日,永德县人民法院对盗窃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盗窃耕牛)的被告人李小德、李小三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李小德、李小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3月31日,永德县人民法院对盗窃农民生产、生活
3月31日,永德县人民法院对盗窃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盗窃耕牛)的被告人李小德、李小三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李小德、李小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3月31日,永德县人民法院对盗窃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盗窃耕牛)的被告人李小德、李小三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李小德、李小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7日17时许,二被告人在前往勐底农场九队的途中被告人李小德进入路边的一歇山伙房盗得一把胶把钳。后二人走到九队职工佘云强家芒果地边,看到歇山伙房地边上拴着一条水母牛,并且发现主人不在,二人就心生盗窃邪念。被告人李小德用之前所盗的胶把钳将栅地的铁丝网剪开一个口,然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牛鼻绳割断,盗出耕牛,两人连夜把牛藏在一个瓦窑洞内。12月27日,二人将所盗耕牛赶到崇岗乡大田坝找买主时被当地群众发现抓获。经评估,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5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耕牛已追缴并退还失主,故本院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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