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婚前伪造学历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大律师网 2020-02-19    人已阅读
导读:金女士全日制大专毕业,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颇丰。她总想找到一位学历相当能相互般配的如意郎君。但在事业有成的同时,爱情却总是与她擦肩而过,眼看自己已是快奔40岁的人,再不,可能就要成为没人要的老姑娘了。于是

金女士全日制大专毕业,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颇丰。她总想找到一位学历相当能相互般配的如意郎君。但在事业有成的同时,爱情却总是与她擦肩而过,眼看自己已是快奔40岁的人,再不,可能就要成为没人要的老姑娘了。于是,2006年8月,她和许多人一样,偷偷地来到婚姻介绍所办理了择偶登记。

2006年10月,金女士通过婚介所认识了潇洒倜傥的王先生。双方一见面,金女士就有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加之王先生称自己在省城某大学本科毕业,金女士对王先生更是喜欢有加,心中窃喜: 这就是我要找的白马王子 。不久,他们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再过了一个多月,双方又顺理成章地同居了。2007年2月,金女士与王先生办理了,双方牵手正式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未如金女士想像的那么完美,她慢慢地发现王先生身上有许多缺点,而令她尤为气愤的是,2007年4月她偶然发现王先生只不过是高中肄业,他婚前所称的大学本科毕业是假的,他的大学本科学历证只不过是花几百元从制假证贩者手里买来的,因此,心都碎了,她强烈表示要与王先生脱离关系。2007年7月15日,气愤不过的金女士以王先生伪造学历欺骗自己的感情为由至法院,请求解除他们之间的。法院审理本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但因金女士坚决要求、王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而调解未果。

分歧:

本案中,对于王先生婚前伪造学历能否成为离婚理由的问题,出现了二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婚前伪造学历不能成为金女士离婚的正当理由。因为离婚的事由应当是法定的,我国只规定了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等情形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并未把 一方婚前伪造学历 纳入到离婚的法定事由之列。且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 其他导致的情形 ,根据的规定也具有特定性,也不包括 伪造学历在内 。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婚前伪造学历可成为金女士离婚的正当理由。因为,婚姻法虽然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离婚的一些正当事由进行了列举,但这并不能穷尽离婚的所有法定事由,王先生婚前伪造学历应当属于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之范畴。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是否准予离婚,关键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局限于是否与婚姻法列举的离婚的法定事由相吻合。

首先,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做调解和好或均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其次,婚姻法列举的准予离婚的具体事由(情形)只是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参考,并不是准予离婚的所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虽然列举了五种准予离婚的情形,前四种情形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要查明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在做调解工作无效后的情况下,就可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但这四种情形并不足以囊括准予离婚的所有法定事由、法定情形,故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又以概括式的方式对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作了补充规定,该规定即为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上述四种情形之外,如果有其他情形导致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应作出 准予离婚 的判决。

第三,本案离婚纠纷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标准和条件,应判决准许金女士与王先生离婚。一是金女士和王先生认识仅四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属草率结婚。金女士与王先生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办理结婚登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女士自认为找到了一个学历相当的如意伴侣。二是金女士和王先生婚后(即使加上婚前一个多月的同居时间)共同生活不长,未能好好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更为严重的是,王先生学历造假又严重伤害了本不牢靠的夫妻感情,导致金女士 心碎 不堪与王先生同居。三是法院已对本案已进行了调解,但因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调解无效。综合上述情况,应当认定,王先生伪造学历是本案婚姻速成的重要因素,也是引起本案离婚纠纷的导火索,更是导致夫妻不和、金女士据此提出离婚请求的重要原因。因此,王先生伪造学历欺骗金女士当属于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且本案已经经过了法院调解而无效,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的规定,应当判决准予金女士与王先生离婚。谢兼明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