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拒听劝阻反踢民警妨害公务受到处罚

大律师网 2020-02-20    人已阅读
导读:□基仁 近年来,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事时有发生,而此类事件多源于琐事纠纷或一己私利,当事人不惜用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了方知后悔。其实当□基仁近年来,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
□基仁 近年来,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事时有发生,而此类事件多源于琐事纠纷或一己私利,当事人不惜用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了方知后悔。其实当

  □基仁

  近年来,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事时有发生,而此类事件多源于琐事纠纷或一己私利,当事人不惜用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了方知后悔。其实当遇到纠纷或涉及自身利益时,理性思考,依法谋求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就可避免,犯罪亦不会产生。

  案情:

  2008年5月20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就检察机关指控的吉某妨害公务一案,经审理后认为,吉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判决:吉某犯妨害公务罪处拘役四个月。宣判后,吉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一宗妨害公安民警履行公务案件落下帷幕。

  2008年1月29日,雷波县某乡村民吉某及其丈夫到乡政府找领导,要求解决被政府建设占用其土地的赔偿问题。交谈中,吉某夫妇抓扯乡政府负责人,在场人及时给予劝解,但吉某仍然纠缠,当地公安派出所接报后,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理,以保证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民警到达乡政府后,及时进行劝阻,但吉某夫妇仍然拒绝民警的劝阻,民警欲将其带离现场,吉某用脚踢打民警,后被制止。随后吉某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被拘留候审。

  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进行的职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我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前述案例中,吉某因用地与乡政府发生争议,进而抓扯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前往制止、劝阻,并要求其到工委解决,吉某不听劝告,反而抓扯民警,用脚踢民警,这一行为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吉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受到处罚,实属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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