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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错过的离婚房产分割分析案例

大律师网 2020-02-28    人已阅读
导读:导言:在上海,一方在婚前拥有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房贷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在后,一方如何处置,是非常应该引起重视的。案情简介: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

导言:在上海,一方在婚前拥有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房贷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在后,一方如何处置,是非常应该引起重视的。

案情简介: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2003年4月份取得。A房月还贷2000元。

2004年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款90万元。

2004年8月,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否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认为: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认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产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结案。

延伸:

律师分析:

作为原告即上诉人张海的人,贾明军、王冰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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