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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鉴定主体的能力与条件

大律师网 2020-03-03    人已阅读
导读:审查鉴定主体的能力与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审查鉴定主体的能力与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
审查鉴定主体的能力与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

  审查鉴定主体的能力与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司法鉴定人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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