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不可诉)交通事故认定书

大律师网 2020-03-10    人已阅读
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来函收悉。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五日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