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女青年小万登记(陈某系),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于1999年生育了儿子小新。2005年7月31 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的小万将夫妻共同存款17.5万元提出,带着5岁的儿子小新回到老家。同年9月26日,经小万老家的人民主持,双方达成协议。小万带走的存款,14万元由双方平分,3.5万给儿子小新作费,由小万代管。同年11月26日,陈某伙同女青年殷某用小万的假身份证到农业银行将小万的存款10万元办理了挂失手续,几天后陈某与殷某到银行取走了全部挂失款,其中取出现金2000元为殷某 。小万发现自己的存款被盗取,立即报案。陈某被抓获以后,在法庭审理中,以支取合法夫妻钱财属家务事为由提出辩护。
陈某的行为属,还是家庭纠纷
个人认为是家庭纠纷。
一、17.5万元是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因此,对这笔钱双方都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